天津市首次發布建筑類涂料VOCs含量限值標準
日期:2016-10-09 10:28
有機物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另外,在該《標準》中,還規定了建筑類涂料VOCs的檢驗規則:在正常生產和銷售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1.新產品最初定型時;
2.生產配方、工藝、關鍵原材料來源及產品施工配比有較大改變時;
3.停產三個月后又恢復生產時。
而對于建筑類涂料的包裝標識,《標準》是這樣子規定的:在天津市生產、銷售本標準規定的產品,除原有產品說明外,需要在包裝標志上補充標明以下內容:
1.本標準規定的產品類型。
2.產品所含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可以選用以下兩種形式之一表述:
(1)揮發性有機物含量值
(2)揮發性有機物含量不超過表1規定的限值
3.對于施工時需要稀釋的產品,則須顯示推薦的稀釋溶劑和稀釋比例(對于用水稀釋的建筑類涂料或膠粘劑無需說明)。對于由雙組分或多組分配套組成的產品,則須顯示各組分的施工配比。
具體示例參見下表:
據了解,天津市從2016年4月18日正式正式發文,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征收VOCs排污費,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公斤10元,從2016年5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