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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進口國家嚴把關,程序一步不能少
日期:2014-07-07 16:13

6.進口檢驗
6.1進口涂料報檢時,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辦理。已經備案的涂料,應同時提交《進口涂料備案書》或其復印件。
6.2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按以下規定對已經備案的進口涂料實施檢驗。
6.2.1逐批核查貨物與《進口涂料備案書》的符合性。核查內容包括品名、品牌、型號、生產廠商、產地、標簽等。在核查中發現不符的,若能及時補齊或更正,則視為符合;否則,按未經備案處理。
6.2.2抽查專項檢測項目。同一備案申請人的同一品牌涂料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進口批次的10%,每個批次抽查不少于進口規格型號種類的10%,所抽取樣品送專項檢測實驗室進行專項檢測。若出現抽查不合格,則對該品牌、型號的進口涂料逐批抽取樣品進行專項檢測,至連續5批抽查專項檢測合格后,再按照原定比例抽查。
6.3未經備案的進口涂料,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接受報檢后,按照本程序6.4規定抽取樣品,送專項檢測實驗室檢測,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專項檢測報告進行符合性核查。
6.4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抽取樣品可參照GB31861982(1989)進行。需進行專項檢測的,抽取樣品應分為兩份,一份密封保存,一份用于專項檢測。
6.5按6.2、6.3內容核查和抽查合格的進口涂料,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入境貨物檢驗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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