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公對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進口氯丁橡膠的反傾銷期中復審裁定
日期:2013-07-30 20:42
學工業株式會社的傾銷幅度為20.8%。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修改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自2013年7月26日起,將原產于 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的進口氯丁橡膠所適用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20.8%。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3年7月26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電氣化學工業株式會社 (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 的氯丁橡膠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利害關系方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本公告自2013年7月26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