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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13-05-31 09:47

報告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進入公告生產線和所屬企業實行監督檢查時,應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由監督檢查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正在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已公告生產線和所屬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

(二)報送的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三)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四)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和污染環境事故;

(五)發生重大違法行為。

工業和信息化部擬撤銷公告資格的,提前告知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和企業,聽取其陳述和申辯。并組織專家對企業陳述和申辯情況進行論證,決定是否撤銷公告資格。

被撤銷公告的生產線和所屬企業,經整改合格滿一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建筑防水卷材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3年3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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