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水卷材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日期:2013-05-31 09:47
求。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在收到省級工業主管部門推薦的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組織專家完成復核。
符合準入條件的建筑防水卷材生產線和所屬企業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生產線和所屬企業,以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查過程中,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查驗。實地查驗時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查驗活動。實地查驗結果,由查驗工作人員和企業代表簽字確認。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進入公告名單的生產線所屬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并對照準入條件開展自查。每年1月31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主管部門。
自查報告是監督檢查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的重要依據,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二)質量管理、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約能源等制度建設及執行情況;
(三)法人代表、股權或資本金、資質、主要產品品種及生產能力等變更情況。
第十條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對公告企業執行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審查企業自查報告。每年3月1日前將上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