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經濟環境下涂企“原罪”變化需警惕
日期:2013-03-27 16:38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所謂改革初期的民企原罪,理論上沒有統一的定義。 民營企業家在經濟轉制時期生存在一種不規范的市場經濟環境中,很多人鉆了法制空子,掘得了第一桶金。民營企業的違規違法更多地表現為配合地方政府推進地方經濟發展而進行的跟隨違法,是一種發展性的被動原罪,是政府官員主導下發生的歷史之罪。原罪之爭的焦點是民企第一桶金中的權錢交易。從政府主導的計劃經濟向市場主導的資源配置轉型中,腐敗的最大根源,在于權力包辦經濟,由此產生社會經濟實體對權力的配合與供養。因此,權錢交易的主導方不是民營企業家,而是官員,反腐不應該等同于反富。大多數民營企業家是在黨的富民政策指引下,靠辛勤勞動和合法經營富裕起來的,他們在創造自己幸福富裕生活的同時,也為社會創造了財富,提供了眾多的就業機會。他們不但沒有罪,而且有功。顯然,無論從哪一個邏輯講,所謂民營企業家原罪都是一個假命題,實在沒有爭論的必要和價值。民企原罪第一人牟其中入獄前說:我只可能用10%的精力去處理生產經營中的問題,而90%的精力被迫去應付環境的壓力。由此可見,過去所謂的原罪在法理上應當寬容。
隨著社會法制的逐漸完善,經濟環境的進一步深化改革,所謂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