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涂料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日期:2013-03-27 16:06
制)排放管理。
本標準不適用于應用涂料企業的涂裝過程中廢水、廢氣、固體廢物和噪聲等的控制。
4.2標準控制指標篩選
4.2.1水污染物控制指標
(1)一類污染物:總汞、總鎘、總鉛、總鉻(含六價鉻)、總銅,總錫
(2)二類污染物:pH、色度、COD,TOC、BOD、SS、氨氮、總鋅
(3)特征控制污染物:可吸附有機鹵素(AOX)、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二氯甲烷、甲醛、生物毒性。
(4)總量控制指標:單位產品最高允許排污量
4.2.2大氣污染物控制指標
(1)粉塵
(2)甲醇,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甲醛、甲苯二異氰酸酯、苯乙烯、鹵素、二氯甲烷、2-硝基丙烷、乙酸乙酯、乙酸丁酯;
(3)VOCs、臭氣濃度。VOCs主要規定其最低削減率。
4.3水污染物控制指標的初步考慮
4.3.1一類污染物
我國的一類污染物的現行標準基本上都遠遠超過衛生基準值或者基于毒性的計算值。需要考慮對該類污染物逐步加嚴。對于涂料行業來說,由于業內已經對含汞、含鉛、含錫的成份進行了嚴格的淘汰或限制措施,所以考慮一類污染物排放標準參考德國規定了廢水中不得含有汞化合物和含錫有機化合物(源于防腐劑和殺菌劑的使用)等,規定涂料中重金屬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