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涂料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日期:2013-03-27 16:06
:溶劑涂料(再細分為丙烯酸樹脂涂料,醇酸樹脂涂料、環氧樹脂涂料,氨基樹脂涂料、丙烯酸樹脂涂料,聚氨酯涂料、其他)、水性涂料,粉末涂料,高固體分涂料、特種涂料。
4.1.2標準分級
標準將不按照環境功能區分級,制訂統一的排放標準。
(1)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污染物分一類污染物質和二類污染物,制訂統一的排放標準和預處理標準。此外,還規定單位產品最高允許排水量。
(2)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將制訂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無組織排放限值和VOCs的排放總量限值。其中排放速率不再沿用國家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的按照不同排氣筒高度制訂不同的排放速率的體系,制訂統一的排放速率。
4.1.3標準實施分階段
根據項目建設時間分為兩個時間段,以2008年1月1日界定兩個時間段,分現有企業和新、擴、改建企業,分別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但給予現有污染源2-3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后執行統一的標準。
4.1.4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準將規定涂料工業生產企業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處置(控制)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監測及實施監督。
本標準適用于我國行政管轄范圍內一切涂料工業生產企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固體廢物處置(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