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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747-86 船用車間底漆通用技術條件
日期:2013-03-27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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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復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3.3 產品按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3.4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3.5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4. 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4.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4.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4.3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目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4.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按產品規定。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 錄 A

車間底漆特性的檢驗方法

(補充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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