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748-86 船用防銹漆通用技術條件
日期:2013-03-27 16:05
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3.4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3.5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4、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4.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4.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4.3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4.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大連油漆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高啟、張秀卿、郭方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