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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6822-86 船底防污漆通用技術條件
日期:2013-03-27 16:05

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4.3 產品按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4.4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5、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5.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5.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5.3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5.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提出,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洛陽船舶材料研究所及開林造漆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謝天祿、徐瓞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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