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823-86 船舶壓載艙漆通用技術條件
日期:2013-03-27 16:05
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4.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4.3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4.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在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提出,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中國船舶工業總公司洛陽材料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郭秀珍、胡雪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