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261-88甲板漆通用技術條件
日期:2013-03-27 16:05
檢驗。
7. 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7.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7.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7.3 產品在運輸時,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7.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涂為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青島油漆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劉素梅、周慧珠、孫麗娟。
本標準參照采用NF J 17180《外甲板漆通用技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