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757-88 溶劑型外墻涂料
日期:2013-03-27 16:05
,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7.5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驗、核對,如發現包裝破損,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7.6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8. 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8.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8.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測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8.3 產品在運輸時,防止雨淋、目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8.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為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涂料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徐月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