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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907-94 室內鋼結構火防火涂料通用技術條件
日期:2013-03-27 16:05

的改變時;

c.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例行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e.正常生產三年,或累計產量B類600t,H類1000t;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消防監督部門提出例行檢驗的要求時。

6.2本標準中所規定的涂料在容器中的狀態、干燥時間、初期干燥抗裂性、外觀與顏色密度和耐水性為出廠檢驗項目。必要時可按產品特點和預定用途增加檢驗項目。

6.3生產廠出廠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產品應有合格證、使用說明。

6.4使用部門有權按本標準進行驗證檢驗,如發現技術性能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供需雙方可共同取樣對不合格項進行復驗,如仍不符合規定,該批產品即為不合格,使用部門有權退貨。

6.5 產品按GB 3186進行取樣時,樣品應分為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

6.6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驗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7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7.1 產品應采用清潔、干燥、能密封的容器包裝。

7.2 產品包裝標志應符合GB 9750的規定。包裝上應注明生產廠名稱、地址、產品名稱、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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