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 K15 015-87 W30-12 有機硅烘干絕緣漆
日期:2013-03-27 16:05
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
象時,應即時通知有關部門。
4.5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5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5.1有機硅烘干絕緣漆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
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5.2有機硅烘干絕緣漆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
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5.3有機硅烘干絕緣漆的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應符合運輸部門有關規定。
5.4有機硅烘干絕緣漆在符合5.2、5.3條的貯運條件下自生產之日算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
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果符合技術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由涂料產品標準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復審起草單位:上海樹脂廠。
本標準復審起草人:莊蔭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