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營業期不得進行油漆等火災危險作業
日期:2013-03-27 16:05
修作業;對廚房排油煙設施、集煙罩、灶具等設備經常進行安全檢查,每月至少清洗一次。未明確疏散引導員,或者在營業、使用期間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修作業的,將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另外,昆明市城中村普遍存在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情形,據介紹,近年來昆明市60%左右的火災致死事件都發生在這些場所。為此,《條例》特別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生產、儲存、經營其他物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在統一建筑內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設置疏散、滅火和報警等消防設施;使用民宅從事生產加工和餐飲、住宿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的,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保證火災易發場所的消防安全。
學校應急演練
每學年至少開展一次
據統計,80%以上的火災都與人的不安全行為有關。《條例》對消防教育進行了規定,將每年11月定為昆明市消防安全月,11月9日定為消防日。
《條例》要求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特點,開展火災預防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師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而對于消防安全重點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