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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營業期不得進行油漆等火災危險作業
日期:2013-03-27 16:05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9月27日,云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分組審議(審查)了《昆明市消防條例》、《云南省滇池保護條例(草案修改稿)》等7項條例法規,其中,《昆明市消防條例》規定,商用民宅需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器材,地下公共建筑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低于六十攝氏度的液體做燃料,禁止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人口密集場所

門窗不得設置逃生障礙物

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具有火災風險高、撲救難度大、人員疏散困難等特點,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點。據統計,昆明共有高層建筑4500余幢,90%以上設有地下建筑。《昆明市消防條例》對高層建筑管理人、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倡導配備緩降器、救生繩、救生袋、軟梯、防毒面具、手電筒等救生設備和自救設備。此外,《條例》規定,地下公共建筑內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和閃點低于六十攝氏度的液體做燃料,禁止生產、經營、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

對于人口密集場所,《條例》規定,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明確疏散引導員,確保發生火災時能夠及時組織在場人員安全疏散。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電焊、氣焊、氣割、砂輪切割、油漆等有火災危險的施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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