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441-90 飾面型防火涂料通用技術條件
日期:2013-03-27 16:05
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7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產品標志的基本內容包括:產品名稱;商標或型號;防火性能級別與涂覆比;適用范圍與使用方法;制造日期與批號;質量;有效豐放期;制造廠名與廠址。
可根據具體產品的情況,適當增減上述內容。
7.2 包裝
涂料產品包裝應符合GB 9750的規定。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不得重壓和倒置,并應符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溫度不宜低于0℃.
7.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防止日光曝曬、溫度在0℃以上(視具體產品而定)的倉庫內。自生產之日起,有效期不應低于6個月。超過貯存期的產品經檢驗符合規定的質量指標,則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公安部四川消防車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趙宗治、伊國民、卿秀英。
本標準參照采用美國聯邦規格TT--P--26C1997《室內白色、淺色和深色防火涂料》和日本工業標準JIS K
56611983《建筑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