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2441-90 飾面型防火涂料通用技術條件
日期:2013-03-27 16:05
4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本標準中所列的全部技術指標項目為例行檢驗項目,必要時還可增加檢驗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產品應進行例行檢驗,并規定產品定型鑒定時被抽樣的產品應不少于3t。
a. 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開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產品的配方、工藝原材料有較大改變時;
c. 產品停產一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d.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例行試驗有較大差異時;
e. 正常生產一年,或累計產量達100t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消防監督部門提出例行檢驗的要求時。
6.2 本標準中所規定的涂料的容器狀態、細度、涂層的干燥時間、附著力、柔韌性、耐沖擊、耐水性及防火性能中的任一項,列為出廠檢驗項目。
6.3 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標準的規定。產品應有合格證、使用說明。
6.4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6.5 產品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6.6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