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
日期:2017-09-12 16:36
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對城鎮人口密集區現有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逐一登記造冊,科學評估企業安全生產和環保條件,經企業申辯和專家評審,分別提出就地改造、異地遷建、關閉退出的企業(以下統稱搬遷改造企業)名單。其中,對安全和環境風險較低、經評估通過改造能達到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可實施就地改造;對安全和環境風險突出、經評估通過就地改造仍不能達到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實施異地遷建,對企業不愿異地遷建的,限期關閉退出。同時,要對本省(區、市)所有化工園區開展摸底調查,對各化工園區現狀及發展前景逐一進行評估和論證,明確可以承接遷入企業的化工園區(以下簡稱承接園區)及承接產業類型,確保承接園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要求。
(五)編制搬遷改造實施方案。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立足區域產業發展實際,在組織開展摸底評估的基礎上,統籌制定本地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實施方案,明確實施范圍、工作目標、進度安排、組織方式、職責分工、資金籌措、承接園區、職工安置、保障措施等。實施方案要經科學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