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個國家層面環境責任強制險或將推出
日期:2017-06-15 14:34
用、處置危險廢物;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突發環境事件風險物質及臨界量清單》(環境保護部印發的《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指南(試行)》(環辦〔2014〕34號)附錄B)所列物質并且達到或者超過臨界量;生產《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環境保護部印發的《關于提供環境保護綜合名錄(2015年版)的函》(環辦函〔2015〕2139號)附件)所列具有高環境風險特性的產品;從事銅、鉛鋅、鎳鈷、錫、銻冶煉,鉛蓄電池極板制造、組裝,皮革鞣制加工,電鍍,或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含汞催化劑生產氯乙烯、氯堿、乙醛、聚氨酯等。
環責險須含第三者人身損害
《辦法(征求意見稿)》除了明確8類情形必須投保環責險外,還對企業該對哪些內容投保做出明確規定。其中包括人身、財產、生態環境損害以及應急處置與清污費用。
至于為何要求企業為第三者人身損害以及財產損害投保?《辦法(征求意見稿)》指出,環境高風險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導致第三者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等,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同時,環境高風險企業因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污染環境,直接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