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要求2017年建成石化行業VOC監測體系
日期:2017-03-16 11:19
界安裝特征污染物環境監測設施,并與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聯網。
企業應在污染源歸類的基礎上對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進行統計,按年度估算各類污染源排放量,通過現場監測或物料衡算等方法分析各類污染源VOCs物質成分,定期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VOCs排放和削減情況暫以總揮發性有機物計,并附VOCs和有毒有害物質清單;自2017年起應分別明確VOCs和有毒有害物質每種物質的排放量。有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氣筒(煙囪)數量、位置,污染物種類、排放量、濃度、排放規律和估算方法、達標排放情況等基本信息;無組織排放應明確排放位置、排放規律、排放量估算方法、廠界監測數據及達標排放情況等基本信息。
三、進度安排
(一)部署階段(2015年7月1日前)。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企業開展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結合實際情況,確定范圍和企業名單,細化整治工作內容,分解落實責任。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制定石化行業VOCs綜合整治實施細則,于2015年7月1日前上報環境保護部。
(二)實施階段(2017年7月1日前)。2015年底前,全國石化行業全面開展LDAR工作;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質清單信息申報;初步具備VOCs監測監控能力;環境保護部建立統一的VOCs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