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解讀
日期:2016-06-22 15:28
理過程中的總體環境風險,提高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效率。本次修訂在總結現有標準和特定危險廢物環境風險研究的基礎上,新增了《危險廢物豁免管理清單》,列入豁免管理清單的廢物共16種/類,在所列的豁免環節,且滿足相應的豁免條件時,可以按照豁免內容的規定實行豁免管理。
(4)取消2008年版《名錄》的*標注。2008年版《名錄》中對來源復雜,其危險特性存在例外的可能性,且國家具有明確鑒別標準的危險廢物,標注以*,所列此類危險廢物的產生單位確有充分證據證明,所產生的廢物不具有危險特性的,該特定廢物可不按照危險廢物進行管理,此類危險廢物共33種。這一做法造成了部分固體廢物在不同地區的管理要求存在較大差異,且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以下簡稱《固體法》)關于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的相關規定不符。
(5)廢棄危險化學品目錄采用《危險化學品目錄》。2008年版《名錄》附錄A列明了優先管理類廢棄危險化學品共498種,僅包括具有毒性的化學品,未包括具有其他危險特性的化學品。在此次修訂中,根據我國《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對危險特性的規定,將具有危險特性的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