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出臺VOCs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
日期:2016-06-15 14:15
》,同時向社會公告。
排污者未按規定時間進行申報的,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申報;對逾期拒不申報的,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掌握的情況直接下達《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
第十三條排污者應當自收到《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到非稅收入代理銀行繳納排污費。排污者逾期未繳納的,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從逾期未繳納之日起15日內向排污者下達《排污費限期繳納決定書》,并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滯納金。
排污者對核定繳納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排污核定與排污費繳納決定書》之日起7日內,可以向發出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書面申請復核;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10日內,做出復核決定。
第十四條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排污者進行專項稽查。發現排污者申報不實、少繳納排污費的,應當追繳排污費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排污者應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實際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和欠繳VOCs排污費數額。
第十六條市及縣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VOCs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