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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出臺VOCs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
日期:2016-06-15 14:15

公式如下:
VOCs污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過程的VOCs污染源項,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
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
第七條有關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
第八條VOCs排污費由市和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分級征收,并根據污染源監管權限變化情況動態調整。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應在每月或每季度終了后7日(以下均為工作日)內,按71號文件附件3規定的計算辦法,向市或區縣環境保護主管部報送《包裝印刷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信息申報表》,申報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在報送《石油化工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信息申報表》時,應一并填報各污染源項情況表,詳細列明各污染源項生產裝置、工作流程、處理設施等信息。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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