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試點開征VOCs排污費 3月1日執行
日期:2016-02-03 08:44
費試點行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保部關于印發<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1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確定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為我省本次試點行業。具體行業范圍及石油化工行業VOCs排放量計算辦法按《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附件1、附件2執行,待試點完成后全面推行。
二、VOCs排污費收費標準。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根據污染物當量值確定原則,鑒于VOCs對環境的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相當,確定VOCs當量值為0.95,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元。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需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的限制。但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三、對VOCs排放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根據VOCs排放監測技術水平,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按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