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與工信部聯合出臺綠色建材評價新規
日期:2015-11-19 16:56
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部門。兩部門和省級部門統稱為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工作。全國綠色建材評價標識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專家委員會)由兩部門負責組建。
實施細則中指出,標識申請由建材生產企業向相應的評價機構提出。生產企業可依據評價技術要求向相應等級的評價機構,申請相應的星級評價和標識。同一生產企業的同一種產品不得同時向多個評價機構提出相同星級的申請。
獲得綠色建材評價標識的企業,應以適當、醒目的方式在產品或包裝上明示綠色建材標識。獲得標識的企業應建立標識使用管理制度,規范標識使用,保證出廠產品各項性能指標與標識的一致性。對標識的使用情況應如實記錄和存檔。標識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內企業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評價機構提交標識使用情況報告。有效期滿6個月前可向評價機構申請延期使用復評。延期復評程序與初次申請程序一致。
技術導則第一版制定了砌體材料、保溫材料、預拌混凝土、建筑節能玻璃、陶瓷磚、衛生陶瓷、預拌砂漿等七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適用于上述七類產品的綠色建材評價。今后將逐步擴展其他種類建材產品的評價技術要求,不斷修訂和完善。其他建材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