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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日期:2015-07-04 16:35

染源項VOCs排放情況,以及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投用原輔料中VOCs含量、VOCs去除量和回收量等信息,計算排污者VOCs排放量。根據VOCs排放量和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確定排污者應繳納的排污費數額,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排污者進行專項稽查。發現排污者申報不實、少繳納排污費的,應當追繳排污費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排污者應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實際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和欠繳VOC排污費數額。

  第十五條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的VOCs排污費,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VOCs排污費的具體征收繳庫、使用管理、違規處理等按現行排污費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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