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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日期:2015-07-04 16:35

扣除。

  VOCs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

  第七條 有關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

  第八條 VOCs排污費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征收。

  第九條 排污者應在規定期限內向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試點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見附4),申報VOCs排放量。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在報送《試點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時,應一并填報各污染源項情況表,詳細列明各污染源項生產裝置、工作流程、處理設施等信息。

  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在報送《試點行業VOCs排放申報登記表》時,應一并提供購買、使用原輔料和有機溶劑的發票、結算或領料憑證;原料供貨商提供的VOCs含量說明;危險廢物處理發票等材料。

  第十條 排污者應當保證其報送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條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發現申報材料不完整的,應當要求排污者限期補報。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機構對排污者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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