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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日期:2015-07-04 16:35

辦法。試點行業范圍見附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增加VOCs排污收費試點行業,并制定增加試點行業VOCs排污收費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條 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

  第五條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

  第六條 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計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過程的VOCs污染源項,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具體計算辦法見附2。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具體計算辦法見附3。

  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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