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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將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日期:2015-07-04 16:35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6月18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聯合發布通知(財稅[2015]71號),為了規范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管理,改善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等規定,制定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辦法》,現予印發,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指特定條件下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VOCs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使企業減少揮發性有機物(以下簡稱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術,改善生活和生態環境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通知》(國發〔2013〕37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石油化工行業和包裝印刷行業(以下簡稱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適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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