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VOCS排污費開始征收
日期:2015-06-30 09:10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排污者進行專項稽查。發現排污者申報不實、少繳納排污費的,應當追繳排污費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排污者應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實際繳納VOCs排污費數額和欠繳VOC排污費數額。
第十五條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征收的VOCs排污費,應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VOCs排污費的具體征收繳庫、使用管理、違規處理等按現行排污費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備案。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