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VOCS排污費開始征收
日期:2015-06-30 09:10
發性的有機化合物的統稱。具有揮發性的有機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總烴(烷烴、烯烴、炔烴、芳香烴)、含氧有機化合物(醛、酮、醇、醚等)、鹵代烴、含氮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第四條直接向大氣排放VOCs的試點行業企業(以下簡稱排污者)應當繳納VOCs排污費。
第五條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
第六條VOCs排污費按VOCs排放量折合的污染當量數計征。計算公式如下:
VOCs污染當量數=VOCs排放量(千克)/VOCs污染當量值(千克)
石油化工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區分生產過程的VOCs污染源項,分別采取實測、物料衡算和模型等方法進行計算,具體計算辦法見附2。包裝印刷行業排污者的VOCs排放量,應根據生產工藝過程中投用原輔料及回收有機溶劑量,按物料衡算法進行計算,具體計算辦法見附3。
對VOCs中的苯、甲苯、二甲苯等污染物已征收排污費的,應當將其排放量從VOCs排放量中扣除。
VOCs污染當量值暫定為0.95千克。
第七條有關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的規定,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確定。
第八條VOCs排污費由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污染源管理權限負責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