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法征求意見:超標排污加倍征稅
日期:2015-06-13 10:56
承載能力、污染排放現狀和經濟社會生態發展目標要求,在規定的稅額標準上適當上浮應稅污染物的適用稅額,并報國務院備案。
同時,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新環境保護法等要求,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
根據征求意見稿,具有以下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情形的,加倍征收環境保護稅:(一)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2倍計征;(二)污染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同時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標準的3倍計征。
征求意見稿提出,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征收范圍,按每一排放口的污染物種類數以污染當量數從大到小的順序,最多不超過3項(重金屬污染物為5項)。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污染物減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環保稅的應稅污染物種類數。
三種情形可免征環保稅
征求意見稿設稅收優惠專章,并對稅收優惠的具體情形作出了明確規定:對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