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法征求意見:超標排污加倍征稅
日期:2015-06-13 10:56
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應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
征稅對象主要有四類
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環境保護法規定,排污費的繳納人為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與排污費有關規定相銜接,征求意見稿規定,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及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征求意見稿規定,應稅污染物是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建筑施工噪聲和工業噪聲以及其他污染物。
其中,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城鎮生活垃圾處理場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不征收環境保護稅。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工業固體廢物,不征收環境保護稅。
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征收標準基本一致
征求意見稿對環境保護稅的計稅依據、應納稅額作出了明確規定,其規定的稅額標準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基本一致。省級人民政府可以統籌考慮本地區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