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檢總局:7月1日起國抽不合格產品將禁銷
日期:2015-06-12 11:01
合格產品檢驗報告之日起,至整改復查合格前,停止生產、銷售同一規格型號的產品;二是在本單位通報監督抽查有關情況,查明產品不合格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落實質量主體責任;三是對庫存不合格產品及檢驗機構退回的不合格樣品進行全面清理,并妥善保管,等待后處理部門依法處置;對已出廠、銷售的不合格產品依法進行處理,主動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停止銷售,并向后處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四是對只因標簽、標志或者說明書不符合產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生產企業在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情況下,方可繼續銷售,并向后處理部門書面報告有關情況;五是參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產品質量分析會;六是接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的整改復查。
《國抽新規》要求,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銷售的,或因遷址、自然災害等情況不能正常生產且能提供有效證明的以外,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進行整改。
此外,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并應在整改期滿5日前向后處理部門申請延期復查,延期不得超過30日。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確因不能正常生產而造成暫時不能進行整改的,應當提供有效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