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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廢水中有害物質最高允許濃度分為兩類:第一類工業廢水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是指廢水中含有有害物質能在環境和動物體內蓄積,對人體產生長遠影響。這類廢水要求嚴格,不能用稀釋的方法代替必要的處理。其車間排出口的濃度應符合表一的排放標準。
表一 第一類工業廢水最高排放濃度
廢水含有害物質名稱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 |
0.05(按Hg計) |
鎘及其無機化合物 |
0.10(按Cd計) |
六價鉻化合物 |
0.50(按Cd6+) |
鋁及其化合物 |
1.0(按Pb計) |
砷及其化合物 |
1.50(按As計) |
鎳及其化合物 |
1.0(按Ni計) |
第二類工業廢水最高允許濃度,是指這類廢水中含有的有害物質對人體的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小于第一類有害物質,其最高允許排放濃度見表二。
表二 第二類工業廢水最高排放濃度
廢水含有害物質名稱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
pH值 |
6~9 |
懸浮物 |
250 |
BOD |
80 |
COD |
200 |
石油類 |
20 |
鋅及其化合物 |
5.0(按Zn計) |
氟的無機化合物 |
10(按F計) |
苯胺類 |
3.0 |
氰化物(以游離氰計) |
0.5 |
硫化物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