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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企業工廠設計技術與安全策略建議(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ypffw.cn  發布日期:2013-07-12  瀏覽次數: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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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設備維護建議(防火、防爆對策措施)

    引發火災、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發生事故,后果極其嚴重。為了確保安全生產,首先必須做好預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的危險因素。從理論上講,使可燃物質不處于危險狀態或者消除一切著火源,這兩項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災和化學爆炸事故的發生。但在實踐中,由于生產條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響,僅采取一種措施是不夠的,往往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產過程的安全程度。另外,還應考慮其他輔助措施,以便在萬一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時,減少危害的程度,將損失降到最低限度,這些都是在防火防爆工作中必須全面考慮的問題。

    1、防火、防爆對策措施的原則

    1)防止可燃可爆系統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質、助燃物質(空氣、強氧化劑)、引燃能源(明火、撞擊、熾熱物體、化學反應熱等)同時存在;防止可燃物質、助燃物質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極限范圍內)與引燃能源同時存在。

    為防止可燃物與空氣或其他氧化劑作用形成危險狀態,在生產過程中,首先應加強對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難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氣和其他氧化性物質進入設備內,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與空氣混合。

    (1)取代或控制用量。

    在工藝上可行的條件下,在生產過程中不用或少用可燃可爆物質,如用不燃或不易燃燒爆炸的有機溶劑(如CCl4或水)取代易燃的苯、汽油,根據工藝條件選擇沸點較高的溶劑等。

    (2)加強密閉。

    為防止易燃氣體、蒸氣和可燃性粉塵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應設法使生產設備和容器盡可能密閉操作。對具有壓力的設備,應防止氣體、液體或粉塵溢出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對真空設備,應防止空氣漏入設備內部達到爆炸極限。開口的容器、破損的鐵桶,容積較大且沒有保護措施的玻璃瓶,不允許貯存易燃液體;不耐壓的容器不能貯存壓縮氣體和加壓液體。

    為保證設備的密閉性,對處理危險物料的設備及管路系統應盡量少用法蘭連接,但要保證安裝檢修方便;輸送危險氣體、液體的管道應采用無縫鋼管;盛裝具有腐蝕性介質的容器,底部盡可能不裝閥門,腐蝕性液體應從頂部抽吸排出。如用液位計的玻璃管,要裝設堅固的保護裝置,以免打碎玻璃,漏出易燃液體。應慎重使用脆性材料。

    如設備本身不能密封,可采用液封或負壓操作,以防系統中有毒或可燃性氣體逸入廠房。

    加壓或減壓設備,在投產前和定期檢修后應檢查密閉性和耐壓程度。所有壓縮機、液壓泵、導管、閥門、法蘭接頭等容易漏油、漏氣部位應經常檢查,填料如有損壞應立即調換,以防滲漏。設備在運行中也應經常檢查氣密情況,操作溫度和壓力必須嚴格控制,不允許超溫、超壓運行。

    接觸氧化劑如高錳酸鉀、氯酸鉀、硝酸銨、漂白粉等生產的傳動裝置部分的密閉性能必須良好。應定期清洗傳動裝置,及時更換潤滑劑,以免傳動部分因摩擦發熱而導致燃燒爆炸。

    (3)通風排氣。

    為保證易燃、易爆、有毒物質在廠房生產環境中其濃度不超過危險濃度,必須采取有效的通風排氣措施。

    在防火防爆環境中對通風排氣的要求應按兩方面考慮,即當僅是易燃易爆物質,其在車間內的濃度一般應低于爆炸下限的1/4;對于具有毒性的易燃易爆物質,在有人操作的場所,還應考慮該毒物在車間內的最高容許濃度。

    應合理選擇通風方式。通風方式一般宜采取自然通風,但自然通風不能滿足要求時應采取機械通風。

    對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廠房,通風氣體不能循環使用;排風/送風設備應有獨立分開的風機室,送風系統應送入較純凈的空氣;排除、輸送溫度超過80℃的空氣或其他氣體以及有燃燒爆炸危險的氣體、粉塵的通風設備,應用非燃燒材料制成;空氣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險物質的廠所使用的通風機和調節設備應防爆。

    排除有燃燒爆炸危險的粉塵和容易起火的碎屑的排風系統,其除塵器裝置也應防爆。有爆炸危險粉塵的空氣流體宜在進入排風機前選用恰當的方法進行除塵凈化,如粉塵與水混合會發生爆炸,則不應采用濕法除塵。

    對局部通風,應注意氣體或蒸氣的密度,密度比空氣大的氣體要防止其在低洼處積聚,密度比空氣小的氣體要防止其在高處死角上積聚。有時即使是少量氣體也會使廠房局部空間達到爆炸極限。

    設備的一切排氣管(放氣管)都應伸出屋外,高出附近屋頂;排氣不應造成負壓,也不應堵塞。如排出蒸氣遇冷凝結,則放氣管還應考慮有加熱蒸氣保護措施。

    (4)惰性化。

    在可燃氣體或蒸氣與空氣的混合氣中充入惰性氣體,可降低氧氣、可燃物的百分比,從而消除爆炸危險和阻止火焰的傳播。在以下幾種場合常采用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為預防火災及爆炸災害,對點火源進行控制是消除燃燒三要素同時存在的一個重要措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溫表面、摩擦和撞擊、絕熱壓縮、化學反應熱、電氣火花、靜電火花、雷擊和光熱射線等。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場所,對這些著火源都應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嚴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溫表面。

    對于易燃液體的加熱應盡量避免采用明火。一般加熱時可采用過熱水或蒸汽;當采用礦物油、聯苯醚等載熱體時,加熱溫度必須低于載熱體的安全使用溫度,在使用時要保持良好的循環并留有載熱體膨脹的余地,防止傳熱管路產生局部高溫出現結焦現象;定期檢查載熱體的成分,及時處理或更換變質的載熱體;當采用高溫熔鹽載熱體時,應嚴格控制熔鹽的配比,不得混入有機雜質,以防載熱體在高溫下爆炸。如果必須采用明火,設備應嚴格密封,燃燒室應與設備分開建筑或隔離,并按防火規定留出防火間距。

    在使用油浴加熱時,要有防止油蒸氣起火的措施。在積存有可燃氣體、蒸氣的管溝、深坑、下水道及其附近,沒有消除危險之前,不能有明火作業。

    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必須進行明火作業時,應按動火制度進行。汽車、拖拉機、柴油機等在未采取防火措施時不得進入危險場所。煙囪應有足夠的高度,必要時裝火星熄滅器,且在一定范圍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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