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代替HBC 12-2002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水性涂料
本標準與HBC 12-200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對水性涂料VOC的定義;
——修訂了內、外墻涂料VOC含量限值;
——對甲醛測定過程中的取樣量及樣品處理過程進行了修改;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測試改為直接進樣,內標法定量;
——鹵代烴測試改用ECD檢測器,直接進樣,內標法定量;
——重金屬鉛、鎘、汞、鉻測定采用《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2001)附錄C中規定的方法。
本標準修改采用了《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第2部分:氣相色譜法》(ISO 11890-2:2000)中VOC含量檢測方法。其不同之處在于:
——修改了對水性涂料VOC的定義;
——VOC測定時,增加了己二酸二乙酯作為250℃沸點的標記物;
——VOC測定時,增加了對組成水性涂料VOC組份的雙色譜柱定性分析;
本部分的附錄A、附錄D、附錄E、附錄F和附錄G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C、附錄H和附錄I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發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學研究所、伊士曼化工公司、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11月22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HBC 12-2002。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HJBZ 4-1994、HJBZ 4-1999、HBC 12-200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行業標準
HJ/T 201-2005代替HBC 12-2002
環境標志產品技術要求 水性涂料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減少水性涂料在生產和使用過程中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的影響,改善環境質量,促進水性涂料及相關產品的出口貿易發展,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對水性涂料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以下簡稱VOC)、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鹵代烴、重金屬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標準對《環境標志產品認證技術要求 水性涂料》(HBC 12-2002)的技術內容進行了部分改動并按GB/T 1.1-2000對其進行了全面編輯性修改。本標準與HBC 12-2002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增加了對水性涂料VOC的定義;
——修訂了內、外墻涂料VOC含量限值;
——對甲醛測定過程中的取樣量及樣品處理過程進行了修改;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測試改為直接進樣,內標法定量;
——鹵代烴測試改用ECD檢測器,直接進樣,內標法定量;
——重金屬鉛、鎘、汞、鉻測定采用《室內裝飾裝修材料 內墻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GB 18582—2001)附錄C中規定的方法。
本標準修改采用了《色漆和清漆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含量的測定 第2部分:氣相色譜法》(ISO 11890-2:2000)中VOC含量檢測方法。其不同之處在于:
——修改了對水性涂料VOC的定義;
——VOC測定時,增加了己二酸二乙酯作為250℃沸點的標記物;
——VOC測定時,增加了對組成水性涂料VOC組份的雙色譜柱定性分析;
本部分的附錄A、附錄D、附錄E、附錄F和附錄G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附錄C、附錄H和附錄I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用于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環境發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學研究所、伊士曼化工公司、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5年11月22日批準。
本標準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HBC 12-2002。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HJBZ 4-1994、HJBZ 4-1999、HBC 1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