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型涂料網訊:
編輯寄語:石棉制品的使用受到嚴格限制,請企事業單位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32號
《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第三批)已經國務院批準,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 李榮融
二OO二年六月二日
二OO二年六月二日
注:角閃石石棉(即藍石棉) 2002年7月1日
中國船級社(2013年)通函
第158號總第444號—關于實施SOLAS公約“禁用石棉”條款的通知
根據SOLAS公約修正案MSC.282(86),自2011年1月1日起,對于所有船舶,應禁止新裝含有石棉的材料。根據MSC.282(86)決議,以及國際海事組織(IMO)頒布的MSC.1/Circ.1374——“船上禁用石棉”和MSC.1/Circ.1379 ——“SOLAS修正案II-1/3-5統一解釋”,本社曾發布(2010 年)通函第62號總第62號,分別針對新造船、營運船、產品,就產品制造商簽發產品無石棉聲明、造船廠/修船廠提供全船無石棉聲明……
京建材[2004]16號
關于公布第四批禁止和限制使用
2 |
石棉制品 |
以角閃石石棉(即藍石棉)為原料的石棉瓦等建材制品 |
依據原國家經貿委[2002]第32號令中全面禁止生產藍石棉,安全使用溫石棉的規定 |
符合國家環保要求的其它產品 |
編輯寄語:石棉制品的使用受到嚴格限制,請企事業單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