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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長沙市人民政府印發《長沙市綠色建筑項目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所稱綠色建筑是指依據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規定,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該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長沙市人民政府印發《長沙市綠色建筑項目管理規定》(下簡稱規定),該規定所稱綠色建筑是指依據國家《綠色建筑評價標準》(GB/T50378)規定,在建筑的全壽命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能、節地、節水、節材)、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該規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內政府投資的辦公建筑、學校、保障性住房,社會投資的2萬平方米以上的辦公建筑、商場、旅館以及20萬平米以上的居住小區項目。規定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全市綠色建筑項目的管理工作。建設、發改、國土、規劃、園林及住房保障等相關部門應協同做好綠色建筑項目在立項、土地供應、規劃、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施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等階段的監管工作,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