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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前后對照表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ypffw.cn  發布日期:2015-01-04  來源:慧聰表面處理網  瀏覽次數: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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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中藍色及紅色字部分是對原法條文所作的修改或者補充內容、黑框內容為新法刪除內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四條  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采取有利于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  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修正前

修正后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愿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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