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摩托車塑料件用涂料的產品分類、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安全、衛生規定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摩托車塑料件表面涂飾的涂料。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應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723-1993 涂料黏度測定法
GB/T 1724-1979(1989) 涂料細度測定法
GB/T 9271-2008 色漆和清漆 標準試板
GB 1729-1989 漆膜顏色及外觀測定法
GB/T 1733-1993 漆膜耐水性測定法
GB/T 1734-1993 漆膜耐汽油性測定法
GB/T 1740-2007 漆膜耐濕熱測定法
GB 1764 漆膜厚度測定法
GB/T 1766-2008 色漆和清漆 涂層老化的評級方法
GB 1767 漆膜耐候性測定法
GB/T 1769 漆膜磨光性測定法
GB/T 1865-2009 色漆和清漆 人工氣候老化和人工輻射曝露 濾過的氙弧輻射
GB/T 3186-2006 色漆、清漆和色漆與清漆用原材料取樣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鉛筆法測定漆膜硬度
GB/T 6751-1986 色漆和清漆 揮發物和不揮發物的測定
GB/T 6753.3-1986 涂料貯存穩定性試驗方法
GB 9273 漆膜無印痕試驗
GB 9274-1988 色漆和清漆 耐液體介質的測定
GB 9278 涂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溫濕度(GB/T9278-1988,eqv ISO3270:1984)
GB/T 9286-1998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劃格試驗
GB/T 9750-1998 涂料產品的包裝標志
GB/T 9754-2007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屬顏料的色漆漆膜20°、60°和85°鏡面光澤的測定(eqv ISO2813-1994)
GB/T 9761-2008 色漆和清漆 色漆的目視比色
GB 1250-1989 極限數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13491-1992 涂料產品包裝通則
3 產品分類
產品包括底漆、色漆和清漆。底漆為用于增強上涂層與塑料件的附著、和/或增加塑料件導電性、和/或遮蓋塑料件瑕疵等,并直接涂裝于塑料件上的涂料;色漆為用于展現涂膜色彩,涂裝于底漆涂膜上或直接涂裝于塑料件上的有色涂料;清漆為用于調整涂膜光澤及增強涂膜理化性能,涂裝于色漆涂膜上的透明涂料。
摩托車塑料件涂裝的底漆分為熱塑性丙烯酸底漆和聚氨酯底漆(分裝)(用于PP塑料涂裝時,也可以使用熱塑性氯化聚丙烯底漆);色漆分為熱塑性丙烯酸漆和聚氨酯漆(分裝),清漆分為聚氨酯清漆(分裝)或輻射固化清漆。
摩托車塑料件涂裝的涂料配套體系中,底漆、清漆是否使用應根據不同的摩托車塑料件涂裝要求而定。
4 要求
產品性能應符合表1技術要求
表1 技術要求
5 試驗方法
5.1 取樣
產品按GB/T 3186-2006進行取樣,取樣量根據檢驗需要確定。
5.2 試驗環境
試板的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溫濕度應符合 GB/T 9278 的規定。
5.3 試驗樣板的制備
在對漆膜性能測試時,除對鉛筆硬度、抗過烘烤性項采用在馬口鐵板上制備漆膜外,其它各項均采用相應的塑料板(ABS板采用LG-121H做標準材質,PP板采用商定材質做標準材質)制備漆膜。噴涂好的樣板于70℃下烘干3小時,再按GB 9278 規定進行狀態調節?刂茊螌悠崮ず穸葹25±3µm。
標準試板按 GB 9271 規定進行,漆膜厚度按 GB 1764 規定進行。
5.4 在容器中狀態
按GB/T 3186-2006中4規定進行。
5.5 原漆黏度
按GB/T 1723-1993規定進行。
5.6 原漆細度
按GB/T 1724-1979(1989)規定進行。
5.7 不揮發物
按GB/T 6751-1986規定進行。
5.8 貯存穩定性
按GB/T 6753.3-1986規定進行。
5.9 漆膜顏色及外觀
按GB/T 1729-1989規定進行。
5.10 光澤
按GB/T 9754-2007規定進行。
5.11 附著力
按GB/T 9286-1998,2mm格規定進行。
5.12 鉛筆硬度
按GB/T 6739-2006規定進行。
5.13 耐水性
按GB/T 1733-1993規定進行。
5.14 耐汽油性
按GB/T 1734-1993規定進行。
5.15 耐酸性
按GB 9274-1988規定進行。
5.16 耐堿性
按GB 9274-1988規定進行。
5.17 耐二甲苯性
5.17.1 試驗材料
5.17.1.1 砝碼:重量為500g的砝碼,施力面直徑為48±1mm。
5.17.1.2 紗布:醫用紗布。
5.17.1.3 測試液:工業級二甲苯。
5.17.2 測試溫度
測試溫度應在(23±2)℃進行。
5.17.3 測試程序
在砝碼施力面上包10層紗布,將紗布浸入適當數量的試液,然后將多余液體滴干,將砝碼放在試板上,讓蘸有試液的紗布在試板在受試期保持與試板接觸,并且至少離試板邊緣12mm。讓砝碼在試板上往復移動,測試時間在10秒鐘內完成。
5.18 耐濕熱性
按GB/T 1740-2007規定進行,按GB/T 1766-2008進行評級。
5.19 耐人工氣候老化
按GB/T 1865-2009規定進行,按GB/T 1766-2008進行評級。
5.20 耐候性
按GB 1767規定進行。
5.21 抗過烘烤性
按規定的烘烤溫度和時間進行測試,記錄測試前后的顏色和光澤值并進行對比。
5.22 不粘著性
按 GB 9273 規定進行。測試用砝碼為 100g。測試溫度為(45~47)℃。測試時間為 2 小時。
5.23 耐拋光性
按GB/T 1769規定進行。底材選用本標準規定材質的50×120×2-3mm的ABS板。磨光次數為100次。顏色按GB/T 9761-2008的規定進行測試。光澤按GB 1729-1989中60°光澤的規定進行測試。
5.24 重涂性
5.24.1 試驗材料
5.24.1.1 試板:按5.1.5制備試板,將需測試的產品的涂膜局部用600#水砂紙打磨且打磨穿,再用水
洗凈涼干。
5.24.1.2 重涂涂料:用于重涂的涂料,應與原涂層為同一生產廠的同種型號的涂料。
5.24.2 試驗程序
5.24.2.1 重涂:在試板上涂裝重涂涂料。涂覆條件應符合涂料產品技術說明書的規定。涂覆膜厚不超過原涂層的50% 。
5.24.2.2 測試結果:待涂覆的新涂膜干燥后,觀察是否出現咬底、滲色現象,并按5.11測試新涂膜在原涂膜上的附著力。
6 檢驗規則
6.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6.2 出廠檢驗
容器中的物料狀態、原漆細度、原漆黏度、不揮發物、漆膜顏色及外觀、附著力、硬度、光澤。
6.3 型式檢驗
本標準所列全部技術要求項目均為型式檢驗項目。在正常生產條件下,至少一年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隨時進行型式檢驗:
——新產品最初定型時;
——產品異地生產時;
——生產配方、工藝、關鍵原材料及施工配比有較大改變時;
——停產三個月后又恢復生產時。
6.4 判定及復驗規則
檢驗結果的判定按 GB 1250-1989 中修約值比較法執行。
所有項目的檢驗結果均達到本標準技術要求時,該產品為符合本標準要求。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要求,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書及注意事項。
接受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要求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重新取樣進行復驗,復驗結果全部達到標準要求時判定該批產品合格,否則判定該批產品不合格。
7 標志、包裝、運輸及貯存
7.1 標志
按GB/T 9750-1998的規定進行。
7.2 包裝
按GB/T 13491-1992一級包裝要求的規定進行。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暴曬,并應符合有關規定。
7.4 貯存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裝量不大于容積的95%。產品貯存時應保證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在產品的包裝標志上明示貯存期。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8 安全、衛生規定
該產品含有有機溶劑,屬易燃液體,并且有一定的毒害性,施工現場應注意通風、采取防火、防靜電、預防中毒等安全措施,遵守涂裝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