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用有機膨潤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涂料用有機膨潤土。該有機膨潤土系由鈉基(或鈣基或鈉基與鈣基混合型)膨潤土經粉碎、提純、變型及有機活化處理而制得。用于色漆和底漆中可防止顏料和體制顏料產生硬質沉淀,并具有增稠和防止涂料流掛的作用。
2 引用標準
GB 1715 顏料篩余物測定法
GB 5211.3 顏料在105 ℃揮發物的測定
GB 試驗篩
GB實驗室用水規格
GB 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取樣
3 產品分類
根據涂料擁擠膨潤土的適用范圍,可分為如下兩類:
Ⅰ類 適用于含二甲苯等溶劑的低至中極性涂料
Ⅱ類 適用于含200號油漆溶劑油等溶劑的低級性涂料。
4 技術要求
產品應符合下表的技術要求。
項 目 |
指 標 |
||
Ⅰ 型 |
Ⅱ 型 |
||
外 觀 |
灰白色粉末 |
淡黃色或灰白色粉末 |
|
黏度,Pa·s |
>= |
0.9 |
|
105 ℃揮發份 |
<= |
3.5 |
|
細度(通過76 μm篩孔),% |
>= |
95.0 |
|
灼燒矢量,% |
<= |
40.0 |
5 試驗方法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中均應使用分析純試劑和符合GB 6682規定的三級水。
以下各項試驗均為一式兩份試驗的平行測定。
5.1 外觀測定
用目測法測定。
5.2 黏度測定
注:GFJ-0.4A型高速攪拌機是適用的,其轉速范圍為0~8000 r/min,可手動調節。
注:ND-J79型旋轉粘度計是適用的。
準確稱取試樣3.60 g于潔凈干燥的容器(
取兩次平均測定的平均值為結果。兩次測定值之差應不大于較大值的15 %,否則應重新測定。
5.3 105 ℃揮發分測定
按GB 5211.3規定進行。
5.4 細度測定
按GB 1715乙法規定進行,試驗篩應符合GB 6003規定,孔徑為76 μm,細度X1(%)按式(1)計算:
X1=(m1-m2)/m2×100 ………………………………………………(1)
式中:
m1——試樣質量,g;
m2——篩余物質量,g;
取兩次平行測定的平均值為結果。兩次測定值之差應不大于較大值的2 %,否則應重新測定。
5.5 灼燒失量測定
灼燒失量X2(%)按式(2)計算:
X1=(m1-m2)/(m1-m3)×100 ………………………………………………(2)
式中:
m1——試樣加坩堝的質量,g;
m2——灼燒后殘余物加坩堝的質量質量,g;
m3——坩堝的質量,g;
取兩次平行測定的平均值為結果(取一位小數)。兩次測定值之差應不大于較大值的2 %,否則應重新測定。
6 驗收規則
6.1 本標準中所列的全部的技術要求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其中外觀、粘度、105 ℃揮發份、細度四項列為出廠檢驗項目。在正常生產情況下,一季度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6.2 產品由生產廠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6.3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驗收,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9285重新取樣進行復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6.4 產品按GB 9285規定取樣,樣品混勻后縮分出約200 g,分裝于兩個潔凈干燥的具塞棕色廣口瓶中,瓶上貼上標簽,注明:生產廠名、批號、取樣日期、取樣人和樣品名稱,一瓶送檢驗部門檢驗,另一瓶用石蠟封口貯存備查。
6.5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數量及標志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標志不符合規定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6.6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應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6.7 檢驗結果的判定按修約值比較法進行。
7 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7.1 產品用塑料編織袋內襯塑料薄膜包裝(塑料袋和編織袋之間最好再襯有雙層牛皮紙袋),塑料袋口用塑料帶扎緊,編織袋口用縫包機封口,每袋凈重20 kg或25 kg。
7.2 編織袋應印有明顯、牢固的標志,注明產品名稱、商標、批號、凈重、毛重、生產廠名稱和生產日期等。
7.3 產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處,并避免陽光直接照射受熱。
7.4 產品在運輸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破損、雨淋,遵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7.5 產品在符合規定的包裝貯存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庫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化學工業部涂料工業研究所和浙江省臨安化工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良駿、項觀濤、葉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