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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248-91 涂料用有機膨潤土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http://www.ypffw.cn  發布日期:2014-04-23  瀏覽次數: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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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涂料用有機膨潤土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涂料用有機膨潤土。該有機膨潤土系由鈉基(或鈣基或鈉基與鈣基混合型)膨潤土經粉碎、提純、變型及有機活化處理而制得。用于色漆和底漆中可防止顏料和體制顏料產生硬質沉淀,并具有增稠和防止涂料流掛的作用。

2 引用標準

GB 1715 顏料篩余物測定法

GB 5211.3 顏料在105 ℃揮發物的測定

GB 試驗篩

GB實驗室用水規格

GB 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取樣

3 產品分類

根據涂料擁擠膨潤土的適用范圍,可分為如下兩類:

  適用于含二甲苯等溶劑的低至中極性涂料

  適用于含200油漆溶劑油等溶劑的低級性涂料。

4 技術要求

產品應符合下表的技術要求。

 

 

 

灰白色粉末

淡黃色或灰白色粉末

黏度,Pa·s

>=

0.9

 105 ℃揮發份

<=

3.5

細度(通過76 μm篩孔),%

>=

95.0

灼燒矢量,%

<=

40.0

5 試驗方法

除另有規定外,試驗中均應使用分析純試劑和符合GB 6682規定的三級水。

以下各項試驗均為一式兩份試驗的平行測定。

5.1 外觀測定

用目測法測定。

5.2 黏度測定

5.2.1 試劑

5.2.1.1 二甲苯。

5.2.1.2 200號油漆溶劑油:工業品。

5.2.1.3 95 %甲醇(m/m):用99.5 %甲醇加適量水配成。

5.2.2 儀器

5.2.2.1 高速攪拌機

注:GFJ-0.4A型高速攪拌機是適用的,其轉速范圍為0~8000 r/min,可手動調節。

5.2.2.2 容器:內徑為60 mm,高約120 mm的瓷缸或其他不易碎材料(不銹鋼、聚四氟乙烯等)制成的類似圓筒形容器,此容器可適配高速攪拌機的直徑約45 mm的槳葉。

5.2.2.3 旋轉粘度計

注:ND-J79型旋轉粘度計是適用的。

5.2.2.4 天平:感量為0.2 mg。

5.2.2.5 秒表:分度為0.2 s。

5.2.3 測定步驟

準確稱取試樣3.60 g于潔凈干燥的容器(5.2.2.2)中,加入54 mL二甲苯(類)或200號油漆溶劑油(類),將容器置于高速攪拌機下,將槳葉浸沒液體以下1/3處。接通電源,漸漸將轉速調至2100~2300 r/min,在此轉速下攪拌5 min。停止轉動后加入甲醇1.5 mL、將槳葉浸沒液體以下2/3處,將轉速慢慢調至3400~3600 r/min,在此轉速下攪拌5 min,其中最后2 min攪拌時,應同時用手使容器稍作上下左右移動,使之攪勻。停止轉動后取下容器,立即用刮刀把凝膠裝入合適的粘度測定器(如用NDJ-79型粘度計時,則用第二單元粘度測定器)中,邊裝邊振搗測定器使之裝滿并驅走氣泡,用刮刀沿測定器上邊緣刮平。再放入轉子,將裝有轉子的測定器放在粘度計下。粘度計調節零點后使轉子掛在旋轉掛鉤上,接通電源進行測定,記下指針最初穩定時的讀數值(約5~15 s),如果在15 s內指針仍不穩定則記錄最高值和最低值,并以其平均值為讀數值。讀數值乘以轉子因子【NDJ-79型粘度計用第二單元粘度測定器和3號轉子時(剪切速率為176 s-1),轉子因子為0.1】即為粘度值(Pa·s)。測定過程中溫度保持在23±1 ℃。

取兩次平均測定的平均值為結果。兩次測定值之差應不大于較大值的15 %,否則應重新測定。

5.3 105 ℃揮發分測定

GB 5211.3規定進行。

5.4 細度測定

GB 1715乙法規定進行,試驗篩應符合GB 6003規定,孔徑為76 μm,細度X1%)按式(1)計算:

X1=m1-m2/m2×100    ………………………………………………(1

式中:

m1——試樣質量,g;

m2——篩余物質量,g;

取兩次平行測定的平均值為結果。兩次測定值之差應不大于較大值的2 %,否則應重新測定。

5.5 灼燒失量測定

5.5.1 儀器

5.5.1.1 高溫爐:能控溫在850~900 ℃范圍內。

5.5.1.2 天平:感量為0.2 mg。

5.5.2 測定步驟將干凈的坩堝放在溫度為850~900 ℃的高溫爐中灼燒至恒重(連續兩次稱量之差不大于0.5 mg)。稱取試樣約2 g(精確至0.2 mg)于恒重的坩堝中,將坩堝放入300 ℃高溫爐內,慢慢升溫至850~900 ℃灼燒至恒重,取出坩堝放入干燥器內冷卻至室溫,稱量。

5.5.3 結果的表示

灼燒失量X2%)按式(2)計算:

X1=m1-m2/m1-m3×100    ………………………………………………(2

式中:

m1——試樣加坩堝的質量,g;

m2——灼燒后殘余物加坩堝的質量質量,g;

m3——坩堝的質量,g

取兩次平行測定的平均值為結果(取一位小數)。兩次測定值之差應不大于較大值的2 %,否則應重新測定。

6 驗收規則

6.1 本標準中所列的全部的技術要求項目為型式檢驗項目,其中外觀、粘度、105 ℃揮發份、細度四項列為出廠檢驗項目。在正常生產情況下,一季度進行一次型式檢驗。

6.2 產品由生產廠檢驗部門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生產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技術要求。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6.3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驗收,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9285重新取樣進行復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要求,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6.4 產品按GB 9285規定取樣,樣品混勻后縮分出約200 g,分裝于兩個潔凈干燥的具塞棕色廣口瓶中,瓶上貼上標簽,注明:生產廠名、批號、取樣日期、取樣人和樣品名稱,一瓶送檢驗部門檢驗,另一瓶用石蠟封口貯存備查。

6.5 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數量及標志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標志不符合規定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6.6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應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進行仲裁檢驗。

6.7 檢驗結果的判定按修約值比較法進行。

7 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7.1 產品用塑料編織袋內襯塑料薄膜包裝(塑料袋和編織袋之間最好再襯有雙層牛皮紙袋),塑料袋口用塑料帶扎緊,編織袋口用縫包機封口,每袋凈重20 kg25 kg。

7.2 編織袋應印有明顯、牢固的標志,注明產品名稱、商標、批號、凈重、毛重、生產廠名稱和生產日期等。

7.3 產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處,并避免陽光直接照射受熱。

7.4 產品在運輸時要輕裝輕卸,防止包裝破損、雨淋,遵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7.5 產品在符合規定的包裝貯存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庫進行檢驗,如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學工業部科技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化學工業部涂料工業研究所和浙江省臨安化工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良駿、項觀濤、葉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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