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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常溫下涂膜后的門窗幕墻玻璃的的術語和定義、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涂膜后窗用建筑玻璃玻璃幕墻。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216-1994 外徑千分尺
GB/T 1766-1995 色漆和清漆 涂層老化的評級方法(neq ISO 4628-1:1980)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 可見光透射比、太陽光直接透射比、太陽能總透射比、紫外線透射比及有關窗玻璃參數的測定(neq ISO 9050:1990)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鉛筆法測定漆膜硬度(idt ISO 15184:1998)
GB/T 9265-1988 建筑涂料涂層耐堿性的測定(neq JIS K 5663:1981)
GB 9278 涂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溫濕度(eqv ISO 3270:1984)
GB/T 9274-1988 色漆和清漆耐液體介質的測定(eqv ISO 2812:1974)
GB/T9279-2007 色漆和清漆劃痕試驗
GB/T 9286 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劃格試驗(GB/T 9286-1998,eqv ISO 2409:1992)
JG/T 25-1999 建筑涂料涂層耐凍融循環性測定法
ISO 11507:2007 色漆和清漆 暴露涂層在人工風化環境暴露在熒光紫外線燈和水環境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門窗幕墻用納米涂膜隔熱玻璃
門窗幕墻用納米涂膜隔熱玻璃是在應用于門窗幕墻的玻璃表面覆蓋一層具有較高的可見光透射比和較低的太陽能總透射比的涂膜而形成的具有隔熱作用的玻璃。
4 要求
表1 外觀質量
缺陷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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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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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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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膜層氣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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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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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膜層雜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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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徑500 mm圓內允許長2 mm以下的貼膜層雜質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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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 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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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許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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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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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玻璃有4個,其長度不超過20 mm,自玻璃邊部沿玻璃表面延伸深度不超過4 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過厚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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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傷、劃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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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影響使用,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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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部脫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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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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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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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膜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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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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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劃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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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劃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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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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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h無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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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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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h無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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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層耐溫變性(5次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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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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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光透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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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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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總透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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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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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紫外光老化性(100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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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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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h不起泡、不剝落、無裂紋 |
粉化/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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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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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著力/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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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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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光透射比相對變化率/%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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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能總透射比相對變化率/%
|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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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材料
5.1 玻璃材料
對于涂膜所用玻璃 ,其玻璃材料的要求應符合GB11614或GB4871或相應技術條件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5.2 涂膜材料
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技術要求或訂貨文件的要求。
6 試驗方法
6.1 外觀
通過目測檢查玻璃的表面的缺陷。
6.2 尺寸與偏差
涂膜玻璃長度、寬度及厚度的允許偏差必須符合與所使用的玻璃相對應的國家標準中有關長度、寬度及厚度的允許偏差的規定。
6.3 附著力
按GB/T 9286-1998規定進行。
6.4 漆膜硬度
按GB/T 6739-2006規定進行。
6.5 耐劃傷性
按GB/T 9279-2007規定進行。負荷為100 g,兩塊試板各做三次試驗,其中有四次涂層沒有被劃穿露底,可評定為“未劃透”。
6.6 耐酸性
試樣應完全浸沒在1N的HCl溶液中,并保持24 h,然后取出,立即用去離子水或蒸餾水清洗,并用吸水棉布擦干。觀察試樣浸泡后狀態,并與未浸泡的試樣進行對比,觀察涂層的外觀是否有起泡、剝落、粉化、顏色是否有明顯變化。如三塊試板中有兩塊未出現起泡、剝落、變色等涂膜病態現象,可評定為“無異常”。如出現以上涂膜病態現象,按GB/T 1766進行描述。
6.7 耐堿性
試樣應完全浸沒在1N的NaOH溶液中,并保持24 h,然后取出,立即用去離子水或蒸餾水清洗,并用吸水棉布擦干。觀察試樣浸泡后狀態,并與未浸泡的試樣進行對比,觀察涂層的外觀是否有起泡、剝落、粉化、顏色是否有明顯變化。如三塊試板中有兩塊未出現起泡、剝落、變色等涂膜病態現象,可評定為“無異常”。如出現以上涂膜病態現象,按GB/T 1766進行描述。
6.8 耐磨性
按GB/T1768-2006規定進行。配重250 g,對試樣涂膜面磨100轉,測定實驗前后的可見光透射比。
6.9 涂層耐溫變性
將試樣放在溫度(-40±2)℃的空氣中1 h,直到溫度平衡,然后將試樣放在溫度(-72±2)℃循環空氣中3h,取出后在把試樣放在溫度(23±2)℃的空氣中冷卻并觀察試樣試驗前后涂膜的變化情況。三塊試板中至少應有二塊未出現起泡、剝落等涂膜病態現象,可評定為“無異常”。如出現以上涂膜病態現象,按GB/T 1766進行描述。
6.10 可見光透射比
按GB/T 2680-1994中3.1規定進行。
6.11 太陽能總透射比
按GB/T 2680-1994中3.8規定進行。
6.12耐紫外老化性
按ISO 11507:2007規定進行。用UVA(340)燈作為光源,將試板置于試驗條件能滿足黑板溫度為(60±3)℃、輻照度為0.68 W/m2、干相(無凝露)的熒光紫外老化機中168 h。試驗面向燈的一面為玻璃面。外觀和粉化的評定按GB/T1766進行,附著力、可見光透射比和太陽能總透射比分別按5.2、5.9和5.10進行。
試驗后試樣不可產生顯著變色、氣泡及渾濁現象。同時,試樣的可見光透射比相對變化率及太陽能透射比相對變化率應不大于10 %,見式(1):
△T=(T1-T2)/T1 ………………………………………………(1)
6.13 紫外線透射比
按GB/T 2680-1994中3.10規定進行。
7 檢驗規則
7.1 檢驗分類
7.1.1 出廠檢驗:外觀質量、尺寸及偏差。若要求增加其他檢驗項目由供需雙方商定。
7.1.2 型式檢驗:檢驗項目為本標準所規定的全部技術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項目包括第5章中的全部項目。
a)新產品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原材料、工藝有較大的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d)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f)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7.2 組批與抽樣規則
7.2.1 產品的尺寸及偏差、外觀質量按表5規定進行隨機抽樣。
7.2.2 對于產品所要求的其他技術性能,若用制品檢驗時,根據檢測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該批產品中隨機抽取;用試樣進行檢驗時,應采用同一工藝條件下制備的試樣。當該批產品批量大于500塊時,以500塊為一批分批抽取試樣,當檢驗項目為非破壞性試驗可用它繼續進行其他項目的檢測。
8 判定規則
若不合格品數等于或大于表2的不合格判定數,則認為該產品外觀質量、尺寸偏差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應符合相應條款規定。否則,認為該項不合格。 若上述各項中,有一項不合格,則認為該批產品不合格。
表2 產品的尺寸及偏差、外觀質量檢驗抽樣表
批量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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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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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判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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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判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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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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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3
|
0
|
--
|
16~25
|
5
|
1
|
2
|
26~50
|
8
|
2
|
3
|
51~90
|
13
|
3
|
4
|
91~150
|
20
|
5
|
6
|
151~280
|
32
|
7
|
8
|
281~500
|
50
|
10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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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標志、包裝和貯存
9.1 包裝
產品應用集裝箱或木箱包裝。每塊玻璃應用塑料或紙包裝,玻璃與包裝箱之間用不易引起玻璃劃傷等外觀缺陷的輕軟材料填實。具體要求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9.2 包裝標志
包裝標志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每個包裝箱應表明“朝上、輕搬輕放、小心破碎、玻璃厚度、廠名或商標”等字樣。
9.3 運輸
產品可用各種類型的車輛運輸,搬運規則、條件等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運輸時,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長度方向應與輸送車輛運動方向相同,應有防雨措施。
9.4 貯存
產品應垂直貯存在干燥的室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