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自行車用面漆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安全、衛生及環保等。
本標準適用于由樹脂、顏料、溶劑、助劑經研磨而成的主要用于自行車表面涂裝的涂料。
2. 引用標準
GB 1727 漆膜一般制備法
GB 1728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
GB 1729 漆膜顏色及外觀測定法
GB 1732 漆膜耐沖擊測定法
GB 1733 漆膜耐水性測定法
GB 1734 漆膜耐汽油性測定法
GB 1922 溶劑油
GB 2536 變壓器油
GB 3186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6739 涂膜硬度鉛筆測定法
GB 6742 漆膜彎曲試驗(圓柱軸)
GB 6751 色漆和清漆 揮發物和不揮發物的測定
GB 6753.1 涂料研磨細度的測定
GB 6753.4 涂料流出時間的測定 ISO流量杯法
GB 9286 色漆和清漆 漆膜的劃格試驗
GB 9750 涂料產品包裝標志
GB 9754 色漆和清漆 不含金屬顏料的色漆漆膜之20°、60°和85°鏡面光澤的測定
HG 2—1611 漆膜耐油性測定法
HG 3—1003 石油醚(試劑)
3. 產品分類
I型為各色氨基烘干磁漆或丙烯酸氨基烘干磁漆等同類產品。
II型為瀝青烘干清漆。
4. 技術要求
產品應符合表1技術指標。
表1
項 目 |
指 標 |
|||
Ⅰ型 |
Ⅱ型 |
|||
容器中狀態 |
攪拌以后無硬塊 |
—— |
||
施工性 |
噴涂二道無障礙 |
—— |
||
干燥時間 |
160±2℃h ≤ |
0.5 |
—— |
|
200±2℃h ≤ |
—— |
0.5 |
||
漆膜顏色和外觀 |
符合標準樣板及色差范圍,平整光滑 |
|||
粘度(ISO6號杯),s ≥ |
40 |
50 |
||
細度,μm ≤ |
20 |
30 |
||
光澤 60% ≤ |
85 |
90 |
||
沖擊強度,kg.cm ≥ |
50 |
|||
硬度 ≥ |
HB |
|||
柔韌性,mm ≤ |
2 |
2 |
||
附著力(劃格法),級 ≥ |
1 |
|||
耐揮發油性(浸于HG3—1003石油醚(試劑)中 24h) |
無異常 |
—— |
||
耐水性25±1℃) |
60h |
不起泡、不脫落、允許其它輕微變化 |
—— |
|
48h |
—— |
不起泡、不脫落、允許其它輕微變化 |
||
固體含量,% ≥ |
50 |
45 |
||
漆膜加熱試驗 |
通過直徑10mm彎曲 |
—— |
||
耐汽油性(浸于GB 1922NY-120號溶劑油中24h) |
—— |
不起泡、不起皺、不脫落、允許其它輕微變化 |
||
耐油性(浸于GB 2536 10號變壓器油中24h) |
—— |
不起泡、不起皺、不脫落、允許其它輕微變化 |
||
注:漆膜加熱試驗為型式檢驗項目。每半年抽檢一次。
5. 試驗方法
5.1 容器中狀態
5.1.1 打開容器用刮刀或攪棒攪拌,允許在容器底部有沉淀,經攪拌易于混合均勻時可評定為“攪拌以后無硬塊”。
5.2 施工性
5.2.1 按照本標準規定的條件,噴涂一道時,應使樣板短邊與水平成85°豎放,經檢查在涂布操作中無特別困難時可根據涂布方法評定為“噴涂無障礙”。
5.2.2 把已涂好一道漆的試板按照本標準中規定的干燥時間干燥后,涂二道,方法同前。檢查涂布中在無障礙,如操作沒有感到特別困難時,仿照涂一道評定為“噴只得二道無障礙”。
5.3 干燥時間
按GB 1728規定中甲法進行。
5.4 漆膜顏色和外觀
按GB 1729規定進行。
5.5 粘度
按GB6753.4規定進行。I型用ISO 6號杯。II型將原漆加20%二甲苯稀釋后用ISO 6號杯。
5.6 細度
按GB 6753.1規定進行。
5.7 光澤
按GB 9754規定進行。
5.8 沖擊強度
按GB 1732規定進行。
5.9 硬度
按GB 6739規定進行。
5.10 柔韌性
按GB 6742規定進行。
5.11 附著力
按GB 9286規定進行。
5.12 耐揮發油性
按GB 1734方法甲法進行。浸漬液用石油醚(試劑)溶劑。在時間取出試驗板放置2h,
3塊試驗板中有2塊漆膜看不出明顯皺紋、鼓泡、裂痕評定為“無異常”。
5.13 耐水性
按GB 1733規定中甲法進行。
5.14 固體含量
按GB 6751規定進行。
5.15 漆膜加熱試驗
按GB 1727規定噴涂試板時,將試板放入比干燥溫度高20℃的烘箱內,其烘烤時間為1.5h,烘烤后取出置室溫下1h,然后再放入恒溫室內干燥器中20~24h。取出后立即按GB 6742規定進行10mm彎曲試驗。
5.16 耐汽油性
按GB 1734規定中甲法進行。
5.17 耐油性
按HG 2—1611規定中2.3進行。
6. 檢驗規則
6.1 自行車用面漆應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并應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技術指標。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
6.2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6.3 產品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供需雙方應對產品包裝及數量進行檢查核對,如發現包裝有損漏,數量有出入等現象時,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6.4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同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7.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7.1 標志
按GB 9750規定進行。
7.2 包裝
產品包裝在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
7.3 運輸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應符合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
7.4 貯存
產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庫房內,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
產品在封閉原包裝的條件下,貯存期自生產完成之日起為一年。
8. 安全、衛生、環保規定
該漆含有二甲苯、丁醇等有機溶劑,屬于易燃液體,并具有一定的毒害性。施工場所應采取通風、防火、防靜電、防中毒等措施,遵守涂裝作業安全操作規程和有關規定。
表2 施工場地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和防爆防炎安全參數
名 稱 |
最高容許濃度mg/m3 |
最大爆炸壓力Mpa(kgf/cm2) |
爆炸極限(體積%) |
爆炸危險度 |
閃點℃ |
自燃點℃ |
|
下 限 |
上 限 |
||||||
二甲苯 |
100 |
0.77(7.8) |
1.1 |
7.0 |
5.4 |
25 |
525 |
丁醇 |
200 |
0.73(7.45) |
3.7 |
10.2 |
-- |
35 |
343 |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全國涂料和顏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振華造漆廠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和平、陳雅娥。
本標準參照采用日本標準JIS K 5652—83《氨基醇酸樹脂磁漆》中第一類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