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的防污漆系統適用長期浸沒于海水的船底部位。
1. 分類
1.1 短期效防污漆系統。
1.2 中期效防污漆系統。
1.3 長期效防污漆系統。
2. 技術要求
2.1 一般要求
2.1.1 船底防污漆的組成應由生產廠確定,本標準規定的涂料性能及測試方法均指船底防污涂料的完整配套系統。
2.1.2 船底防污漆從制造之日起至少一年內,產品在原容器中應能用人工或機械攪拌均勻,且無硬塊。
2.1.3 船底防污漆與規定的稀釋劑應具有良好的混溶性。
2.1.4 船底防污漆應適用于刷涂、滾涂、無空氣高壓噴涂法施工,而無流掛、流淌等弊病。
2.1.5 船底防污漆應能在通常的環境條件下涂裝和干燥。
2.1.6 船底防污漆應與規定的船底防銹漆相互配套。各涂層的厚度應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2.1.7 船底防污漆的固體分中銅的百分含量應符合專用技術要求。
2.1.8 防污漆膜自然老化或破損時,應能用原防污漆系統進行修補。
2.2 技術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防污性能 |
短期效防污漆系統:海港掛板期效大于12個月 |
細度, μm |
<80 |
粘度,㎡/s |
符合專用技術要求 |
比重 |
符合專用技術要求 |
干燥時間,h |
表干:<8 |
3. 試驗方法
3.1 在流動海水中試驗方法
按GB 5370--85《防污漆樣板淺海浸泡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
3.2 細度
按GB 1724--79《涂料細度測定法》進行。
3.3 粘度
按GB 1723--79《涂料粘度測定法》進行。
3.4 比重
按GB 1756--79《涂料比重測定法》進行。
3.5 干燥時間
按GB 1728-79《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進行,其中表干按(甲法)吹棉球法;實干按(乙法)壓棉球法進行。
4. 驗收規則
4.1 產品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標準規定進行檢驗,并保證所有出廠產品都應符合本標準的技術指標。產品應有合格證,必要時另附使用說明及注意事項。而防污性能為生產廠保證項目,不作出廠檢驗項目。
4.2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如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GB 3186--82《涂料產品的取樣》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規定時,產品即為不合格,接收部門有權退貨。
4.3 產品按GB 3186--82進行取樣,樣品應分兩份,一份密封貯存備查,另一份作檢驗用樣品。
4.4 供需雙方在產品質量上發生爭議時,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執行仲裁檢驗。
5、包裝、標志、貯存和運輸
5.1 產品應貯存于清潔、干燥、密封的容器中,容器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重量、生產廠名及生產日期。
5.2 產品在存放時應保持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并應隔絕火源,遠離熱源,夏季溫度過高時應設法降溫。
5.3 產品在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日光曝曬,并且符合運輸部門有關的規定。
5.4 產品在符合4.2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有效貯存期為一年。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檢驗,如檢驗合格,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