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物內墻、頂棚等室內用膩子的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水溶性樹脂、水分散性樹脂、填料、助劑為主要原料制成的室內用膩子。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8-77 水泥強度試驗用標準砂
GB 1728-79 漆膜、膩子膜干燥時間測定法
GB/T 1733-93 漆膜耐水性測定法
GB 3186-82 涂料產品的取樣
GB 6682-92 分析實驗室用水規格和試驗方法
GB 9152-88 建筑涂料涂層試板的制備
GB/T 9265-88 建筑涂料涂層耐堿性的測定
GB 9278-88 涂料試樣狀態調節和試驗的溫濕度
GB 9779-88 復層建筑涂料
3 產品分類及型號
3.1 產品分為一般型膩子及耐水型膩子。
一般型用于不要求耐水的場所;
耐水型用于要求耐水、高粘結強度的場所。
3.2 室內用膩子型號由名稱代號、特性代號及主參數代號組成:
主參數代號:粘結強度MPa
特性代號:一般型Y;耐水型N
名稱代號:室內用膩子SZ
3.3 標記示例
一般型室內用膩子,粘結強度0.25MPa:SZ Y 0.25
耐水型室內用膩子,粘結強度0.50MPa:SZ N 0.50
4 技術要求
產品應符合表1規定的技術要求。
表1
5 試驗方法
5.1 試樣取樣
按GB 3186的規定進行。
5.2 試驗環境
按GB 9278的規定進行。
5.3 試板的制備
5.3.1 試板的表面處理及試板尺寸
本標準中除粘結強度一項,所用的試板均為石棉水泥板,試板表面按GB 9152的規定進行處理。試板尺寸和涂布量按表2規定執行。
表2
5.3.2 試板的制備
在要求規格的石棉水泥板上,用鋼制刮板刮涂試樣,刮涂兩道,每道間隔5h。
5.4 容器中狀態
打開容器用刮刀或攪棒攪拌,無沉淀結塊現象時,認為“無結塊、均勻”。
如為粉料、膠液分裝,粉料中無結塊及其他雜物,膠液無沉淀、無凝膠、二者易于混合均勻時,認為“無結塊、均勻”。
5.5 施工性
將試板放置在水平面上,用鋼制刮板(刀頭寬約120mm)刮涂試樣約0.5mm厚,檢驗涂裝作業是否有障礙,放置5h后再用同樣方法刮涂第二道試樣,刮涂運行無困難,所得涂層平整無針孔、無毛刺時,認為“刮涂無障礙”。
5.6 干燥時間
按GB/T 1728-79中乙法的規定進行。
5.7 打磨性
5.7.1 試驗儀器
打磨試驗機如圖1所示。
打磨試驗機是一種利用貼有砂紙的試塊在試板的涂層表面作直線往復運動,進行打磨的儀器。
打磨試驗機由打磨塊及夾具、滑動架、試驗臺板、電動機、電源開關、計數器等部分構成。
在90mm×38mm×25mm的硬木板上,貼有16mm厚的泡沫塑料塊作為墊層構成打磨塊。
5.7.2 試驗操作
使用前將120目(0號)干磨砂紙貼于打磨塊上。
將試板水平地固定在打磨試驗機的試驗臺板上。
將貼有砂紙的打磨塊置于試板的膩子涂層上,試板承受450g±5g的負荷(打磨塊及夾具的總重),往復摩擦涂磨5次,小心取下砂紙(每次試驗需要重換砂紙)。
目測打磨砂紙上沾有的打磨粉末為砂紙面積的20%~80%為合格。
5.8 耐水性
按GB/T 1733-93中甲法規定的耐水性試驗進行。在GB 6682-92中規定的三級水中浸泡48h。如三塊試板中有兩塊試板未發現起泡、開裂及脫落時,認為“水中浸漬無異常”。
5.9 耐堿性
按GB/T 9265的規定進行,如三塊試板中有兩塊試板未發現起泡、開裂及脫落時,認為“耐堿24h無異常“。
5.10 粘結強度
5.10.1 試驗儀器
試驗儀器由硬聚氯乙烯或金屬型框、抗拉用鋼質上夾具、抗拉用鋼質下夾具等部分組成,如圖2、圖3、圖4所示?估娩撡|下夾具和鋼質墊板的裝配如圖5所示。
5.10.2 標準狀態下粘結強度試驗
5.10.2.1 將圖2所示硬聚氯乙烯或金屬型框置于70mm×70mm×20mm砂漿塊上,將膩子填滿型框,用刮刀平整表面,除去型框,同時在40mm×40mm×10mm水泥砂漿塊上薄刮一層約0.1~0.2mm厚的膩子,然后二者對放,輕輕按壓,在標準條件下養護7天,即為試件。此項試驗做5個試件為一組。
5.10.2.2 在養護期間將試件置于水平狀態,用雙組份環氧樹脂均勻涂布于試件(40mm×40mm×10mm砂漿塊)表面,并在其上面輕放圖3所示的鋼質上夾具,加約1kg砝碼,除去周圍溢出粘結劑,放置72h,除去砝碼,在拉力試驗機上,按GB 9779的方法,沿試件表面垂直方向以5mm/min拉伸速度測定最大抗拉強度(粘結強度)。要求一般型(Y型)膩子粘結強度大于0.25MPa,耐水型(N型)膩子粘結強度大于0.50MPa。
圖2 硬聚氯乙烯或金屬型框
5.10.3 浸水后粘結強度試驗
5.10.3.1 按5.10.2.1同時制作5個試件。
5.10.3.2 按GB 9779-88中5.6.3的方法(如圖6所示),將試件水平置于水槽底部符合GB 178的標準砂上面,然后注水到水面距離砂漿塊表面約5mm處,靜置48h后取出。試件側面放置,在50±3℃恒溫箱內干燥24h,再置于試驗條件下24h,然后按5.10.2.2測定粘結強度。
5.11 低溫貯存穩定性
膏狀膩子:在容器中取約0.5kg試樣:雙組份膩子:在容器中取約0.5kg膠液,放入保持-5±1℃的低溫箱中4h后取出,于符合GB 9278的環境中放置2h。按本標準5.5檢驗施工性,刮涂施工無障礙時,認為在“-5℃冷凍4h無變化,刮涂無困難”。
操作時間限于4h之內用完的膩子,可不作此項試驗。
6 檢驗規則
產品檢驗分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兩類。
6.1 出廠檢驗
6.1.1 表1所列的容器中狀態、施工性為出廠檢驗項目,按本標準規定的方法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簽發產品合格證后方準出廠。
6.1.2 抽樣方法
按GB 3186的規定進行抽樣。組批以每10t同類產品為一批,不足10t亦按一批計。
6.1.3 判定規則
經檢驗,當檢驗項目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則判定該批產品為合格產品;有一項不合格者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6.2 型式檢驗
6.2.1 表1所列全部技術指標為型式檢驗項目。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生產的定型鑒定時;
b)產品主要原材料及用量或生產工藝有重大變更時;
c)正常生產時,每季度應檢驗一次;批量生產時每200t檢驗一次;
d)停產半年以上恢復生產時;
e)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國家技術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時。
6.2.2 抽樣方法
根據要求從出廠檢驗合格產品中按GB 3186的規定進行抽樣。
6.2.3 判定規則
根據表1規定的型式檢驗項目檢驗產品性能,當其中某項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檢。如該項仍不合格,則判定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經檢驗,若全部檢驗項目符合本標準規定的技術指標,則判定該產品為合格產品。
6.3 接收部門有權按本標準的規定,對產品進行檢驗。當發現質量不符合本標準技術指標規定時,供需雙方共同按照GB 3186的規定重新取樣進行檢驗,如仍不符合本標準技術規定,產品即為不合格。
7 包裝、標志、運輸和貯存
7.1 膏狀膩子應貯存于清潔、密閉的大口塑料桶內。雙組份膩子,粉料貯存于密封好的編織袋中,膠料應貯存于密封的大口塑料桶內。
7.2 產品包裝物上應附有標簽,注明產品名稱、制造廠名、商標、產品型號或標記、制造日期(或編號)或生產批號。
7.3 產品存放時應保證通風、干燥,防止日光直接照射,貯存溫度為5~40℃
7.4 產品運輸時應防止雨淋、曝曬,并應符合運輸部門的有關規定。
7.5 產品在符合7.3的存放條件下,自生產之日起,膏狀膩子的貯存期為2個月;雙組份膩子液態膠粘劑貯存期為6個月;粉狀膩子貯存期為12個月。超過貯存期可按本標準規定的項目進行型式檢驗,其結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