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 , 建 議 逐 一 進 行 相 容 性 測 試 。
溶解性/稀釋性可 用 水 稀 釋
儲存- 儲 存 于 拜 耳 材 料 科 技 原 裝 密 封 容 器 內 。
- 推 薦 儲 存 溫 度 : 5 - 30 ℃
- 避 免 霜 凍 與 高 溫 , 防 止 接 觸 外 來 雜 物 。
一 般 信 息 : 儲 存 期 間 粘 度 可 能 增 加 。 容 器 必 須 保 持 密 封 , 以 防
水 份 蒸 發 而 導 致 表 面 成 膜 無 法 再 次 分 散 。 該 產 品 對 霜 凍 較 為 敏
感 。 長 期 冷 凍 會 造 成 產 品 永 久 性 損 壞 。 長 期 儲 存 于 高 溫 環 境 可
能 導 致 粘 度 下 降 或 者 平 均 粒 徑 增 加 , 也 有 可 能 導 致 沉 淀 或 凝 結
。 受 到 某 些 細 菌 、 真 菌 或 藻 類 污 染 后 , 產 品 可 能 無 法 使 用 。
儲存時間拜 耳 材 料 科 技 聲 明 , 在 產 品 儲 存 完 全 符 合 上 述 “ 儲 存 ” 條 款 中 的
要 求 并 恰 當 處 理 的 情 況 下 , 該 產 品 在 運 輸 單 證 上 說 明 的 運 輸 之
日 起6 個 月 內 符 合 上 述 “ 規 格 或 特 性 數 值 ” 條 款 中 說 明 的 規 格 或
特 性 數 值 ( 根 據 情 況 適 用 ) 。 如 產 品 超 過 上 述6 個 月 的 期 限 并
不 意 味 其 不 再 符 合 規 格 或 特 性 數 值 中 的 設 定 值 。 但 是 , 拜 耳 材
料 科 技 建 議 對 自 運 輸 日 起 超 過6 個 月 的 產 品 在 使 用 前 進 行 測 試
, 以 確 認 其 是 否 仍 符 合 規 格 或 特 性 數 值 中 的 設 定 值 。 拜 耳 材 料
科 技 對 自 運 輸 日 起 超 過6 個 月 的 產 品 不 做 任 何 承 諾 , 也 不 對 其
不 符 合 規 格 或 特 性 數 值 中 的 設 定 值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和 義 務 。
安全本 產 品 數 據 表 只 適 用 于 相 應 安 全 文 件 的 最 新 版 本 。 任 何 對 于
與 法 律 要 求 一 致 的 安 全 相 關 信 息 的 更 新 將 只 反 應 于 安 全 數 據
表 中 , 該 表 格 將 被 更 新 和 發 布 。 與 現 行 的 分 類 和 標 簽 、 應 用
和 過 程 方 法 、 以 及 更 多 的 關 于 安 全 的 數 據 相 關 的 信 息 可 以 在
最 新 的 有 效 安 全 數 據 表 中 找 到 。